广西铁路新条例:动车上禁用自热食品!

2019-08-03 赵一轩 IT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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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消息,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当前铁路运行安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规定,高铁霸座、在铁路沿线500米内飞无人机和放风筝、气球,使用自带加热食品等行为均被禁止。

其中,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来说,不少旅客外出喜欢携带方便的自热米饭等自热食品,这些食品如果加热不当,会存在安全隐患。此外,强占他人座位、强行登乘、拒绝下车、车上吸烟等等扰乱、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也经常被媒体曝光。

为保证行车安全,《条例》明确了包括高铁霸座在内的14类禁止行为。包括:

(1)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

(2)在站台上滞留、翻越站台;

(3)擅自进入铁路线路、车站封闭区域和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4)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5)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6)强占他人席位;

(7)围堵列车、阻碍发车、拒绝下车等影响列车运行;

(8)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9)向运行中的列车抛掷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

(10)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

(11)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

(12)干扰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

(13)传播影响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

处罚:违反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7项至第14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