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11 | 栏目:电商 | 点击:次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并指出,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该项措施将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落实。
对此,有专业人士分析表示:随着该《意见》出台,愈演愈烈的电商“二选一”乱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近日,国办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行业竞争加剧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网络零售同比增长达21.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攀升至19.6%。随着新模式、新业态的涌现,电商对于经济的拉动效应进一步凸显。
但另一方面,随着行业竞争加剧,部分电商平台持续利用既有优势采取垄断措施,致使商家、消费者蒙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新华社5月31日报道,今年618前夕,为实施更为彻底的“二选一”,有平台打造了“竞争雷达”,对全网近似商品进行全盘“扫描”,覆盖商家数以十万计。
据不完全统计,期间,至少有数十家知名品牌发表官方声明,表示将退出电商平台,只在某电商平台销售商品。有企业因遭遇搜索屏蔽、商品限流等问题,致使销量趋于停滞,造成重大损失。
对此,有电商专业人士分析认为:配合发表官方声明、阶段性下架热门商品等行为,是品牌方面临“二选一”重压下的自保方式之一。品牌商都希望多渠道发展,不希望成为垄断平台的棋子,因此往往只发声明不关店。而实施平台则会将品牌商的声明进行广泛传播,从舆情端有效打击竞争对手。
上述人士进一步指出:只有知名品牌商才具备协商的能力,更多中小品牌商则只能接受垄断。
品牌商、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权利
“二选一”是商业竞争的最初级手段,本质上是通过逼迫品牌只能选择单一渠道,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此类垄断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更多利润,这些成本最终由消费者买单。
互联网被认为建立了开放、平等的新商业环境,“二选一”则无疑象征着封闭和倒退。相较商业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变革等方式,“二选一”更为简单,一旦基于支配垄断市场地位的手段取得成效,平台就会反复使用。但另一方面,长期以往,企业也将失去创新的动力。
不论是品牌商还是消费者,都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二选一”不仅严重侵蚀、损害了中国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更直接违反了包括《电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内的多项法律法规。
品牌商的困境,正引发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曾特别指出:某些电商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市场优势力量,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的案例,此类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需要通过裁判予以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此次印发的《意见》,更是明确指出要“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相信随着《意见》的出台与实施,“二选一”这种行为,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