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九成居民赞同强制垃圾分类
近日,北京市12257名区乡镇代表通过“万名代表下基层、全民参与修条例”活动深入基层,向市民征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意见。截至8月底活动结束,直接参加的群众有24.3万名,其中包括市民、社区工作者等。
88%群众赞同总量控制
数据显示,北京市清运生活垃圾逐年增长,目前总量已高达929万吨,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每日填埋垃圾1.09万吨,库容接近饱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长期超负荷运行。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在源头控制总量就尤为重要。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主任郝志兰介绍称,在24万余名参与的群众中,有88%的人赞成实施生活垃圾总量控制,有92%的人赞成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有94%的人认为应当限制商品和快递的过度包装。
具体来看,绝大多数群众赞成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和限制快递行业的过度包装,建议从源头限制一次性商品的生产,酒店、餐饮、外卖、零售等行业要逐步杜绝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餐具、塑料袋等,倡导使用布袋或环保纸袋;有基层单位建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用品。
海淀区人大代表赵志耘建议:“对一次性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试行登记制度,从源头着手制定垃圾处理税费规定,同时对大量购买使用一次性用品的餐饮住宿等机构和个人提出逐步减少使用量的明确要求,对减量明显的机构和个人制定税收优惠等奖励措施。”
“垃圾分类标准一定要细化。”东城区人大代表李卫华表示,东城区垃圾分类已经在逐渐减量的过程中,应该实行总量控制,根据现有的垃圾产生量为基础,制定合理的垃圾减量标准。
此外,东城区人大代表杨梅认为,除去从源头开始控制垃圾总量,还可以采取垃圾处理费阶梯模式:制定合理的减量目标,单位或个人达成目标会得到奖励;如果垃圾超量,则超量越多,垃圾处理收费越高。通过单位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开展总量控制工作。
强制分类有望入法
总量控制之外,居民普遍认为,只有让垃圾分类成为市民的法定义务,才能推动垃圾分类从理念上的认同到行动上的自觉。
数据显示,有88%的群众认为对居民垃圾分类义务做出强制性规定很有必要,有96%的群众赞同应当加大对收运企业混装混运的处罚力度,有95%的群众认为应当建立分类收运监督职责。
赵志耘建议:“有必要对居民个人履行分类做出明确要求,关键是如何细化执行措施,避免规定无法得到贯彻执行。同时,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居民在参与垃圾分类的过程中额外产生大量塑料袋等问题。”
此外,海淀区人大代表胡志坚认为应重视垃圾分类的后续环节。胡志坚举例称,居民经常目睹分类后的垃圾桶,在回收的垃圾车中却又被混装混运,这对于居民的积极性产生了极坏的消极影响。因此,在对居民的垃圾分类规定为义务性责任的基础上,要加强全链条权责利的规定,避免垃圾产生、收运、处理等各个主体的冲突,影响政府政策的初衷和实施效果。
在奖惩方面,有90%的群众赞同对违法投放的单位和个人设定罚则,有91%的群众认为应加强信用惩戒。
李卫华认为,现行制度对个人处罚很少,取证困难。目前阶段仍有必要在居民进行初次分类后设置专人进行检查并二次分类。应开发一些居民家中可用的垃圾初次分类设施,例如厨房用的厨余垃圾收集存储分类设备。参考欧洲等国家处理垃圾分类的管道设施,选取部分小区做试点。
对于罚则的具体方法,胡志坚建议根据垃圾来源的数量和危害性,区别不同的主体,以制定恰当的罚则为主,信用惩戒暂缓实施。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北京市的实际情况,针对企业和居民制定不同的罚则,做到有痛感、可负担;对屡教不改的企业和居民可采取高额惩罚性罚款,并视情况计入信用记录。
条例正在修订中
1.2万名人大代表赴基层征求意见建议,旨在做好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对于当前立法情况,郝志兰表示,目前修法时机已经成熟,群众普遍认为现行条例的实施为本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建议加快条例的修订工作进程。
据悉,目前上海、广州、福建、杭州、海口、长春、宁波、厦门等21个城市已经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作为全国首批8个垃圾分类的试点城市之一,2011年就出台了生活垃圾条例。
不过,郝志兰指出:“北京的条例跟上海对比,在依法推进城市垃圾分类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法治手段。”郝志兰表示,接下来将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继续完善条例的修订工作,完善一些罚则,完善运输、一次性储运、地方的垃圾总量控制等等,进一步公开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事实上,垃圾分类这项任务并不简单。市人大代表缪平表示,北京作为特大城市,人口流动性强,在一些城乡接合部地区,外来人口的比例和当地居民的比例达到10:1,导致管理困难。缪平指出:“而且一个小区、每一个小区、每一个镇村的情况都不一样,不同的人群对垃圾分类的想法也不一样。”
也有群众建议,垃圾分类要因地制宜,对于平房院落可以考虑入院收运垃圾,对于楼房区可以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对于老旧小区可以在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置一处有害垃圾和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在其他方便投放的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此外,缪平表示,明确社区、业主、物业、清运公司、消纳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条例中明确。“当地社区居委会的作用非常大,社区基层干部非常积极,但是感觉物业没有到位,物业在小区里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为垃圾的清运是他们进行的,所以要加强镇和街道对物业的约束力,要提高物业公司的社会责任感,通过物业引导居民参与。”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