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微信支付宝打赏女主播 4 万多元,法院:系赠与不支持返还
近日,一湖北男子打赏女主播 13 万后讨要被法院驳回一事引发网友热议。
新浪科技梳理发现,事件曝光后,其相关话题 #打赏女主播 13 万后男子讨要被驳回# 升至热搜第 8,全网阅读量 3.5 亿,1.4 万讨论量。
据澎湃报道,2019 年 6 月,湖北襄阳张先生通过直播平台认识了网络女主播王某,在观看了王某几天直播后,对其产生好感。为了向女主播王某表达好感并获得其关注,张某多次向其打款,共计 13 万多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 13 万多元是通过不同渠道转账给女主播的,其中 4 万多是王某以特定意义的 “520“、“1314”的方式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王某;另外 8 万多是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付。
冷静思考后,张某发现这是一场 “虚拟情感”,决定要回这笔打赏金,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女主播王某的 4 万多元的行为被认为是赠与的法律关系,并非张某主张的借贷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另外通过直播平台打赏的 8 万多元的打赏行为没有对王某设定义务,是无偿的,因此双方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应该受法律保护。
律师:
若张某打赏时已结婚,则其配偶可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起诉主播
本次热议事件中,有两点值得关注,成年男子打赏女主播的 13 万多元中有 4 万多
是通过微信、支付宝打赏女主播,这部分讨要追回却被法院驳回,原因为何?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在是否能追回打赏金上,有何区别?
就此,新浪科技采访了毕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姜桢祥、知名法律博主 @谈典看法、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欧阳一鹏律师、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雷家茂律师、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隋兵。
毕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姜桢祥表示,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 4 万余元如果认定为赠与,其讨要退不能得到支持。
如何判断张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打赏主播的赏金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行为?
姜桢祥解释称,这部分钱(4 万元)是否属于赠与,应当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确认。如双方就转款事项有没有聊天记录,也可以根据男子每次转账的金额来判断其转给女主播的款项是否具有特殊含义,如是否均为 “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
从目前的报道来看,张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女主播 4 万余元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因为通过网络曝光的张某与女主播王某的聊天记录发现,张某转账时,以 “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金额转账,符合赠与相关规定,所以法院驳回了张某这部分追回请求。
(张某给女主播王某转账记录 来源:澎湃视频)
姜桢祥表示,从媒体报道内容来看,男子张某打赏女主播时已成年且心智正常,其打赏时未受到欺诈或胁迫,其与女主播之间的关系就是赠与合同关系。对于赠与合同,赠与的标的物为金钱的,赠与人将金钱交付受赠人,受赠人接受后,赠与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
“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如果受赠人不存在被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其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隋兵也表示,法院的判决没问题,赠与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只要赠与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赠与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一旦转移了财产权利,一般情况下就不能撤销了。
知名法律博主 @谈典看法 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打赏”在法律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只要女主播不存在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而打赏的男子属于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愿打赏的,那么这个赠与就是有效的。
那在什么情况下张某能向打赏女主播王某追回打赏金呢?
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雷家茂律师解释称,张某想要追回给女主播的打赏金,除非主播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则可要求返还:一、严重侵害张某本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张某具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就目前披露的信息本案并无此三种情形,因此不可以要求返还。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欧阳一鹏律师表示,年满十八周岁成年人订立的合同,需要符合法定的撤销或者无效条件才能不产生约束力。
例如打赏是被主播欺诈,打赏的对象是错误对象(非博主本人出境这种情况),那么受欺诈或者认识错误的处分行为效力是存在变动的,遇到这种情况还是有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当然还要加一个大前提,你所观看的直播或者打赏应该是合法的而不是违法色情直播。
雷家茂补充说明,若张某打赏时已结婚,则其配偶可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起诉主播。
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该赠与行为无效,配偶一方可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
相对于未成年人,成年人在网络实行的打赏行为,在能否退还打赏金上有什么差别?
@谈典看法 解释称,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打赏,如果家长不追认,那么就是无效的;8-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打赏的与他的年龄、智力情况相符的金额,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明显不符合未成年人年龄消费特征的打赏,也还是需要家长事后追认才有效。
律师提醒:
增强对打赏本身的法律性质认知 对自己行为负责
隋兵律师表示,现如今打赏已经成了直播平台和很多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这种商业模式在合法性基础上没有问题,作为用户在观看直播的同时也要明白打赏本身的法律性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雷家茂提醒称,该案提醒我们,作为一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应当知悉自身行为的性质,且应当承受自身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网上曝光的个案就是最好的例证,切勿冲动行事。而主播也要注意,在从事直播活动过程中不可出现引诱、欺骗他人进行打赏的行为,否则轻则合同无效需要退回款项,重则可能会涉嫌诈骗犯罪面临牢狱之灾。
结语
现如今,直播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方面,直播是一种解压、分享生活趣事、推广产品、助力他人等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直播也成了不少人眼中赚取利益的工具。多一种谋求生活的方式无可厚非,但是通过直播平台利用手段骗取他人同情心、钱财等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外,作为心智成熟、有辨别力和判断力的成年观看者,也别心存侥幸心理,想从中获取某种利益,一旦进入无底洞,想要反悔就很难了。最后,自身也应加强对打赏行为本身法律性质的认知,对自己行为负责。